案例:阿雄於三年前因傷害罪一案,遭法院判處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並已執行完畢,今又因與小明發生口角鬥毆而遭該小明提出刑事告訴。請問,阿雄是否構成累犯?阿雄的前科對該傷害罪法院量刑有無影響? 解析:(一) 所謂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係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者,法院量刑時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由上述規定可知,如於假釋中再犯罪,因假釋中並非徒刑已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即與累犯要件不符,僅生假釋得為撤銷之原因而已。至於前案雖判處徒刑,但同時宣告緩刑,並未送監執行,而於緩刑期滿未再犯罪,則刑的宣告失其效力,自亦不構成累犯。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