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山被訴詐欺罪案件,請求檢察官傳訊阿雄出庭作證,證明於借貸時曾向告訴人有義告知自身財務狀況,阿雄在場有聽到,本案不構成詐欺罪名。請問阿雄當證人的法律責任為何? 解析:(一)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証人之義務。檢察官或法官傳訊證人,係用傳票通知,傳票上會記載,證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法得科以罰鍰或命拘提。是於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非傳訊其到場,不足以明瞭案情加以論斷審酌時,傳票上有時會載明」抗傳即拘」文句,如有此記載,證人仍不願到庭,則檢察官、法官可令法警拘提證人到案說明。如証人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証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 如證人實際上無法到庭或有其他不能到庭應訊情形,如生重病無法行動,檢察官、法官可於證人所在地訊問,或囑託所在地的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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