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傷害罪,遭法院判處徒刑四月,如得易科罰金,每日以三百元折算,請問阿雄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解析:(一)由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知,易科罰金的要件,係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且受法院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法院得於主文為得易科罰金的宣告,如無此宣告則應服刑。如果被告觸犯數案件,被法院於同一判決併合處罰,而該等罪刑均遭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法院仍可諭知易科罰金,此由同條第二項規定即明。 (二)得易科罰金案件於判決確定,卷宗移交地檢署後,俟檢察官核發執行傳票,受刑人應提出於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執有顯有困難的證明文件,及易科罰金之金額,親自到地檢署以言詞向檢察官聲請。如受刑人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得由受刑人的配偶、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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