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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難逃法律制裁。  
【事件】92/4/3聯合報A11版報載,前台北縣社會局孫姓員工為瘦身,參加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公司,不到三年花費九百餘萬元,她因而侵占應發放的老人生活福利金,被判處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侵占上千萬元公款也需全部追繳。
【法律】於此有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丶為侵占罪的成立要件為何?所謂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而侵占自已所持有的他人之物,如擅自處分自已持有的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而逕為所有人的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持有的要素,必須行為人所侵占之物,於不法領得以前,即已在其實力支配之下。其犯罪類型有普通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公益及業務上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本案孫姓員工因執行公務上之故而持有台北縣社會局老人生活福利金,竟未予以發放,而流用為支付私人瘦身的花費,即有以所有的意思而直接加以處分,即已構成公務上侵占罪名。其法定刑,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雖為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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