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死亡時其妻乙胎中已懷有三個月身孕,該胎兒對甲的遺產有無繼承權?解答:(一)胎兒雖然尚未出生,但是法律為保障其權利,於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也就是說,雖然人必須於出生後死亡前,始有權利能力(民法第六條),才能為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依此規定,胎兒因未出生,非法律的人,無權利能力,即不能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胎兒出生後其權利即無法獲得保障,但是胎兒是否為死胎,未來是否順利誕生仍屬未知數,因此民法第七條乃將之限定符合【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的要件,才視為其已出生,才有權利能力可以繼承遺產。 (二)前述所謂【視為】,即法律明定其效力,不許任何人舉反証加以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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