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與乙未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僅是拿有主婚人、証婚人、介紹人及其二人蓋章的結婚証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二人是否已成為我國民法的夫妻? 解答:(一)由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証人。得知,我國係採儀式婚,而非登記婚,也就是說男女間有結婚的意思,且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不管該議式係西式、中式或自創的方式,只要有使三人以上的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知悉,則成為我國民法的夫妻。至於事後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也無礙其法律的夫妻身分的成立,僅是其遲延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為依戶籍法課予罰款而已。事後,夫妻二人如要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同時辦理結婚登記。 (二)如果男女間並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而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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