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人民誤用訴訟種類,將遭行政法院以欠缺【一般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不過一般法官會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補正訴之聲明或變更訴訟種類,如原告仍不補正或變更,則將認定其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二)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進行中,因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而有回復原狀的可能與必要,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為回復原狀的請求。如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於撤銷訴訟程序,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即原告可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以達到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矛盾的目的,學說上稱為訴之客觀合併。 (三)原告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必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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