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供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的清償,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物保,該第三人即是物上保証人。第三人對債權人所負擔債務人債務的清償責任,供限於其所提供的擔保品而已,不會波及到個人名下的其他財產。由此可知,物上保証人對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僅負有限責任。如果第三人就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登記,則於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第三人設定抵押的不動產以獲得債權的清償而不必像普通債權人需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夠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的程序取回債權,對債權人債權比較有保障。另外抵押債權人依其抵押權所設定的順位優先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及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二)如果第三人並未提供其自已不動產為債權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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