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的父親乙提供土地與有福公司合建房屋,並同意授權有福公司代辦各買賣事宜,有福公司將該房屋出售於丁,並交付房屋由丁占有使用。事後甲出面主張該房屋係其父乙指定為起造人,並為登記名義人,丁為無權占有,向法院訴請丁遷讓房屋於法是否可採? 解析: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並將其分得的房屋委由建商或代銷公司出售,所在多有,建商或代銷公司依與地主間的約定即屬有權出售房屋的人,一般人如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且建商或代銷公司又本於買賣關係交付房屋的占有與買受人,則於該買賣契約未解除仍存在前,縱使事後分得該房屋的合建地主或其指定的起造人、登記名義人不願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受該屋的民眾,仍不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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