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珍懷疑其夫阿雄有外遇,乃透過徵信社調查,經查得確有其事,阿珍可否拿徵信社所提供阿雄與第三人親密對話的錄音帶作為訴訟的證據?阿珍與徵信社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解析:(一) 一般報紙分類廣告中,每日均刊有徵信社就外遇、尋人、行蹤、查址為徵信服務的廣告,一般民眾碰到配偶有外遇,亦常委託徵信社代為調查。如徵信社在被徵信人處所電信箱、電線桿中私自裝置竊聽器,以偷錄取得調查對象與第三人間的對話內容行為是否違法?能否當作證據? (二) 依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該法所稱的通訊,包括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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