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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般人說票據係「認票不認人」,所以在簽發、收受使用票據時,固應加以徵信,注重發票人或前手的債信以避免遭退票形成呆帳,惟就票據的法律性質亦應有相當 程度的了解,方能保障己身的權益,能否為概要性的說明。 解析:整部票據法的規範設計,乃係本於促進票據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而為。於此就票據法相關規定,加以驗證。 就關於促進票據流通方面: (1)票據為要式證券:即欠缺票據法上應記載事項者,票據無效;或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事項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又如符合票據要式事項者,縱使文具店的玩具本票,亦生票據法本票效力。如票據法第一一、一二、二四、一二0、一二五條等規定。 (2)票據權利依背書、交付即轉讓:較民法債權讓與需經債權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知悉始生效力或對抗事由,於手續上較簡便。如票據法第三0條。 (3)使票據付款人免責:即如背書連續,付款人即應付款,付款迅速。如票據法第七十一條。 就保護交易安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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