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與美麗結婚生有一子,於子五歲時,阿雄即棄家不顧,在外與女子同居,亦不給美麗母子生活費,阿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 解析:(一) 對於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須的扶助、養育或保護,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構成遺棄罪。惟該條所謂無自救力的人,係指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的能力而言。因此如年輕身體健全的婦女,即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其無自救力的原因。是如被告依民法對告訴人負有扶養義務,然告訴人正值中年,又無病廢,即其本身非無生存所必要的能力,被告縱違反扶養義務,告訴人亦祗能循民事請求扶養,尚不能謂被告構成遺棄罪。 (二) 對於無自救力的人違反扶養、保護的義務,但是事實上業已另有他人為其扶養、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