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簽發面額新台幣十萬元的支票一紙,交付乙作為買賣貨物的價金,乙收取後將之交由會計丙保管,被丙的男友丁取去並背書轉讓與戊;丙因該支票遺失,而報由乙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依法向管轄法院辦妥公示催告。於公示催告期間,戊以該支票屆期提示經銀行以已經止付退票為由,對甲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甲則主張該支票係案外人乙遺失,經乙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其已將十萬元存入銀行供兌領並提列銀行專戶保管,戊的請求無理由抗辯,於法是否有據?
解析:支票為文義證券,所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的支付。又票據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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