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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取款背書如何記載?  
案例:甲向乙購買物品並簽發禁止背書轉讓且劃有平行線的遠期支票一紙以為給付,因乙在金融機構並未設立帳戶,且乙對丙有債務尚未清償,乃亦透過委任取款背書方式,票款由丙領取以清償欠丙的債務,究竟乙丙應如何記載,始生委任取款背書的效力?
解析: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支票上記載之。委任取款背書的目的為代理取款,票據上的權利,仍歸屬於背書人本人,被背書人不過僅有以取款為目的的代理權。
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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