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向乙購買物品並簽發禁止背書轉讓且劃平行線的遠期支票一紙以為給付,惟乙於該支票發票日未屆期前,因疏匆未委託銀行託收而遺失,乙乃向銀行辦理止付,究竟乙事後如何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程序,以取回該票款? 解析:依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票據遺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但是並非所有的票據均可聲請止付,如已經付款人付款的票據、保付支票、發票人在付款人處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的票據、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未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事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行止付、已受拒絕往來處分者所簽發的票據等,均不得止付。 有關聲請止付、公示催告的程序如下: 一、通知止付人向付款銀行洽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請書,填妥並簽名 或蓋章後,交給付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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