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因支付會款而交付乙五萬元支票一紙,但未載發票日,授權乙填載。嗣後乙將該支票遺失,乙應如何補救以確保權益? 解析:因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均屬支票上絕對應記載事項,雖發票人可授權他人填載,但是如該事項未補充記載完成,則該支票尚非屬票據法上的支票,又該支票因基本票據行為未完成,自非為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聲請公示催告的要件。 然因此種票據仍有補充記載完成而被第三人取得之虞,仍可辦理掛失止付的程序,依財政部81.10.3台財融第八○一六九四七二一號函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支票經補充記載完成提示時,依票據法施行細則規定,付款銀行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銀行留存。並由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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