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案例:甲向乙購買物品,惟為確保該物品無瑕疵起見,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交付作為給付之用,但是乙為融通資金,便於發票日前轉讓於他人或向銀行票貼以獲取現金,要求乙塗銷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乙應如何處理較好? 解析:禁止背書轉讓有發票人禁止背書與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二種,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的理由通常有三:一為不欲與受款人以外的人發生關係,二為保留對受款人的抗辯權,三為不欲其他票據關係人不付款時多負擔額外費用。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有此記載,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便不得向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對發票人而言比較有保障,但是對受款人而言則受到很大拘束。因為一般支票大多非開立即期票之故,資金週轉較不方便,所以一般人比較不願意接受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的原故在此。 至於禁止背書轉讓的位置,票據法並無規定,一般多以含有發票人章連刻的正方形戳記,或在發票人簽章處右方蓋此戳記,即生有法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