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義偽以母親生病住院需開刀為由,向阿雄借五十萬元,並表明三個月內償還,並開立支票作為清償的擔保。惟支票到期提示遭退票,且經阿雄查明有義母親並無住院開刀之事。經向有義請求清償,有義卻藉故不還,有義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 解析:(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誤錯,即不構成該罪。 (二) 因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中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均屬主觀事項,必須由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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