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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並簽發三個月後到期的遠期支票乙紙以為給付,然甲於到期提示,卻遭銀行以乙已成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請問乙的發票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名? 解析: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五:即「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因而受有利益或取得財物」,前三項係屬主觀要件,較難以認定,需由客觀具體事證加以綜合觀察,方能審認。而有的人對於已成拒絕往來戶的票據,為使該票據能獲得清償,乃採取「以刑逼民」策略,向法院提起刑事詐欺罪的告訴、自訴,但是遭獲判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的情形,則屬常見。因為,有的情形,屬於發票人財力不足、周轉困難所致的債務不履行民事糾紛,尚難律以詐欺罪相繩。 被害人之所以會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手段作為請求給付票款的目的,有時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並非其好訟成性,畢竟訴訟係律師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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