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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志平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欲提起覆議,但是本身對應如何主張,始能獲覆議委員相信,並無頭緒,不知如何著手蒐集證據,並且認為在「官官相護」下,覆議鑑定委員會大都會維持原鑑定結果,如此一來豈非含冤莫白,究竟志平應如何舉證,始能讓覆議鑑定委員會相信? 解析:(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能否找出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因,以確認肇事責任,不僅攸關社會正義能否彰顯,而且直接影響法院對當事人責任歸屬的認定。雖然鑑定意見謹供參考,檢察官或法官並不受該鑑定意見拘束,可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結果而為不同之認定。但是檢察官或法官並無為鑑定的專業知識,又如何對錯綜複雜的交通事故,本於法的確認而為事實的認定、處決或判決。 因此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通常依所囑託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或覆議鑑定委員會 )的鑑定意見書為審理基礎,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因此法院就鑑定意見書,大都以「為專家本於其學識、經驗所得的結果,足堪採信」乙詞作為得心證之理由,此作法並無違法之處,除非當事人能指出鑑定意見書之疏失及與實況不符的具體事證,否則,檢察官或法官大都會採信該鑑定意見書。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雖然鑑定意見書僅供法院參考之用,然法院採信鑑定意見書鑑定結果作為判斷依據,如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採信之理由,則亦可認為法院已本於法的確信為判斷並無違法之處。 (二) 依據聯合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披載,擔任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委員 的中央警官學校交通系主任王文麟教授指出,省覆議委員會去年就推翻了一千多 件縣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約占覆議案件總數的一半,鑑定錯誤的比率甚高 。推究其由,可歸納以下數點: (1)縣市鑑定委員會委員一半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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