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工作壓力經朋友慫恿而吸食安非他命致成癮無法戒除,事後,因吸食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請問現行法律對吸食毒品者如何處置? 解析:(一)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肅清煙毒條例】名稱經修正為【品危害防制條例】,並修正公布該條例全文,嗣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再修正如現行條文。該條例的重點,在於將施用毒品者的法律上身分由犯人修正兼為病人。如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縱於治療中遭查獲,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少年法院(庭)應為不交付審理的裁定。但此以 一次為限。「第二十一條參看) (二) 如未治療而遭查獲,則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經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