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86)內地字第八六○五六四七號函頒行 (一)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受託人 公司接受委託人 之委託仲介銷售下列房地產,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本契約書於簽訂前須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天(至少五天以上),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房地產標示 一.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所有權人 縣市 市區鄉鎮 段 小段 地號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 面積(平方公尺) 有無設定抵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有無租賃或占用之情形 權利範圍 二.建物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所有權人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建 築 物 完 成 日 期 面積(平方公尺) 建號 權利範圍 有無設定抵押權、查封登記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有無租 賃或占 用之情 形 民國 年 月 日 主 建 物 附 屬 建 物 共同使用部分 三.車位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本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地上(面、下)第 層□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車位情況自行說明)。 □平面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 ,編號第 號車位 □有土地及建物權狀。□有建物權狀(土地持分合併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面積內)。□共同使用部分。(如有停車位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之約定文件,應檢附之。) 四.願意附贈買方設備項目計有: □燈飾□熱水器□沙發 組□其他 □床組□冰箱 □冷氣 台 □梳妝台□洗衣機□廚具 式 □窗簾□瓦斯爐□電話 線
第 二 條 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房地價格為新臺幣 元整,車位價格為新臺幣 元整,合計新臺幣 元整。本委託售價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調整之。 第 三 條 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天。本委託期間得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以書面同意延長之。 第 四 條 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一.委託人同意付款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付款方式 期付款 委託人應備證件 第一期(簽約款)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並交付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 第二期(備證款)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應攜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稅單 第三期(完稅款)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文件、契稅繳納收據(應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 第四期(交屋款) 新臺幣 元整(即總價款 %) 房屋鑰匙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等
二.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促銷起見,配合買方協辦金融機構貸款,此一貸款視同交屋款部分。 三. 委託人設定抵押權部分,同意在買方設定抵押權後撥款前儘速塗銷或協議由買方承擔或代清償之。
第 五 條 服務報酬 一. 受託人於買賣成交時,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額之千分之 。 二. 前項受託人之服務報酬,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分之 予受託人,餘百分之 於交屋時繳清。
第 六 條 委託人之義務 一. 於買賣成交時,稅捐稽徵機關所開具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稅費,均由委託人負責繳納。 二. 簽約代理人代理委託人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者,應檢附所有權人之授權書及印鑑證明交付受託人驗證並影印壹份,由受託人收執,以利受託人作業。 三. 委託人應就房地產之重要事項簽認於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其格式如附件一),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有虛偽不實,由委託人負法律責任。 四.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提供本房地產之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身分證影本,並交付房屋之鑰匙等物品予受託人,如有使用執照影本及管路配置圖等,一併提供。
第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