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有義借錢不還對之提起詐欺罪的刑事告訴,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又遭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而告確定。事後,有義如對阿雄提出誣告罪告訴,是否會成立? 解析:(一)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或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告訴人提出告訴指訴內容,如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實在,於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告訴人是否負誣告罪責,端視告訴人所指訴的事實是否虛偽為斷。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如告訴人出於誤會 或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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