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3/3/26聯合晚報6版報載,原台北地院張姓男法官和原新竹地院雷姓女法官發生婚外情,女法官的檢察官老公,以DNA血緣鑑定,証實其女兒為張姓男法官的,提起通姦罪自訴。張姓男法官委任的律師代為承認,但指受孕地在美國應無罪。 【法律】於此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為何其二人所委任的律師,要辯稱係受孕地在美國,換句話說,是在美國發生通姦行為?其理由在於,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也就刑法對國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