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93/4/21聯合報B4版報載,台中曾姓夫婦八十七年離婚後,八十九年構舉行婚宴與前夫再結婚,婚後夫有婚外情,且第三人即將產子。夫主張再婚未發帖,也欠缺公開儀式,婚姻無效。妻只好提起婚姻存在的訴訟。最後法院以當時見証離婚的兩名証人,一人行蹤不明,一人表明不知道兩人要離婚,只是受人之託,代為在証書上簽名而已,証人欠缺見証真意而無效,判決二人婚姻然有效。
【法律】於此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的成立要件,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必須訂立書面的協議離婚書。二位以上的証人於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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