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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獵雷艦採購弊案,袁友范部分,法院無審判權,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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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3/4/21聯合報B4版報載,海軍獵雷艦採購弊案,葉昌桐、彭繼岡判無罪,袁友范部分,法官以檢察官指控袁友范詐取公款及變造公文書等犯行,是在袁任職海軍服役中,且袁友范被訴的罪名也不是刑法六十一條輕微犯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規定:犯罪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必須依軍法追訴審判,袁應受軍事審判,司法機關沒有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所謂審判權,係指法院就其職掌可審判何種類型案件的權限及其範圍而言,有民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又可分為軍事法庭及普通法院刑事庭之分。各種訴訟係依照不同的訴訟程序法加以規範,如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以刑事訴訟法、軍事案件認軍事審判法、行政爭訟以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加以處理,如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就必須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向主管機關、高等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而不能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一般訴訟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必須先審酌有無審判權,如有審判權後,在審究有無管轄權,再就程序上事項加以審理,之後才進入當事人所爭執的實體事項為審理。無審判權的案件,於民事事件,法院應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於刑訴案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規定以公訴不受理判決駁回。所謂公訴,係指檢察官對被告的犯罪事實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請求追訴審判的案件的統稱。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規定: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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