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侵占罪、背信罪要件為何? 案例:阿雄為有義公司經理,將有義公司生產的機器與禮仁公司訂立買賣契約,然因要求禮仁公司給予回扣未果,而將該機器再賣予願給回扣的八德公司,收取買賣價金後,則未即時交回公司,先挪用為個人買股票價金,俟股票賣出後再繳回公司,請問阿雄行為構成何罪名? 解析:(一) 執行業務的人,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的物,表現其變為所有的意思而予以處分,一經表現,業務侵占的犯罪行為即已完成,縱事後將侵占的款項全數吐出,或予以彌補,或自認賠償,仍不能解除業務侵占犯罪的責任。是於本案,阿雄將業務經手的款項,未即時繳回公司而挪作他用,縱事後彌補繳回公司,仍無礙業務侵占罪名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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