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公司擴充過快致財務上發生周轉不靈問題,經向朋友有義借貸,以月息三分無設定抵押擔保,並提供支票貼現方式,取得新台幣壹佰萬元資金,事後該支票跳票,有義請求阿雄清償未果。請問阿雄如向地檢署提出有義重利罪告訴是否會成立? 解析:(一) 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構成重利罪。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實務上認為應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的經濟狀況,較一般債務的利息,顯有特殊的超額而言。又該條需貸與人有明知他人急迫而利用機會而貸與,始足當之,苟係因生意周轉,且貸與時間多年,縱取得不相當利息,亦與該條構成要件不相當。實務上現認定重利罪,類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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