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於設定抵押前後,於抵押的房屋上所增建而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抵押權人對該擴建增建房屋可否聲請併付拍賣?所得價金有無優先受償權? 答:此部分應分四種情形加以討論 (一)設定前擴建、增建,而該擴建、增建房屋係獨立的不動產時:則不能併予查封拍賣,自亦無所謂優先受償的問題。 (二)設定前擴建、增建,而該增建房屋於設定抵押房屋的從物或附屬物:實務上認定擴建、增建房屋是否為為設定抵押房屋的從物或附屬物,以有無獨立經濟價值加以論斷,如無獨立的樓梯或出入口,需通過抵押物的內部才能與外界相通,則認定為僅屬輔助並增加設定抵押房屋經濟效用的從物而已,並不具備有獨立的經濟價值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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