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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執行處對得標的認定情形為何? 答:1、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書記載每宗不動產的價額及總價額達拍賣公告所定最低拍賣價格及總價額,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有繳足保證金。 2、單獨標價、單獨拍賣,每宗價額及總價額達拍賣公告所定最低拍賣價格及總價額,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 3、數宗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的價額,但有記載總價額,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公告所定的最低總價額時。 4.、.數宗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所出之各宗不動產價額與總價額不符,但是總價額達拍賣公告的最低總價額,且屬最高標者,以總價額為得標 5 、保證金與投標書分別投入標櫃,而保證金足以認定是為其投標單之投標而提供,即保證金封存袋中註明投標人及案號者,亦認為已提供保證金,且標價達拍賣公告最低價額及最高標者得標。 6.土地與土地上建築物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拍賣最低總價額,但土地或土地上建築物所出價額有未達拍賣最低價格,民事執行處應命投標人自行調整之,如不自行調整者,執行法院得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7、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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