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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執行處對廢標的認定情形為何? 答:1、投標人委任代理人投標,但投標單內未附委任狀。 2、投標人未繳納保証金,或繳納的保証金不足。 3、投標書所載總價額未達拍賣公告所定的總額。 4 、投標人雖未載總價,但每宗不動產合計價額核算亦未達拍賣公告所定的總價。 5、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僅載願買之一宗不動產者,其餘各宗不動產未記載。 6、投標人對願出的價額,未載明一定的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7、投標人姓名與所蓋印章不符,或未簽名亦未蓋章。 8、拍賣公告載明應具備特定資格或條件者,未附於投標書內者,如拍賣耕地私法人未具許可證明書,拍賣國民住宅未具切結書等。 9、投標書未記載投標人或所記有誤。 10、拍賣耕地,農地面積與應買人原所有農地部分,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 11、.拍賣數宗不動產,拍賣公告載為【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情形,如一宗或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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