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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經債權人聲請民事執行處執行查封後,對抵押債權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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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經債權人聲請民事執行處執行查封後,對抵押債權的影響為何? 答:(一)、最高限額抵押,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的最高額所設定的抵押權,其債權額在決算前並不確定。而此種抵押,係對於繼續夜易關係所生多數的債權,於將來決算期,在一定限度內的數額予以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限額的範圍內,以其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就抵押物優先受清償。而其決算期,依最高限額抵押的基礎契約定之,大多與契約關係終而,同時發生,原則上最高限額抵押定有存續期間者,於其期間屆滿時,為決算期。但是如抵押物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為貫徹查封的效力,於抵押物遭查封後,其最高限額抵押權雖仍在存續期間,該抵押權因借貸、票據或與此相似的關而取得的債權,雖仍在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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