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按於票據法上並未規定本票必須使用銀行印發的始可,一般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人的本票,係指甲種活期存款戶( 即支票戶 ),委託其往來的行庫擔當付款人,所簽發的本票,即俗稱的甲存本票。而使用文具店出售的本票用紙,因為本票上應記載的事項多已具備,如日期、發票人、金額等發票行為應記載事項均有表列,因此只要將該等事項填載完備,即生票據法上本票效力,並不因非金融業者所印發或未為擔當付款人而不同,蓋本票於票據法的定義即是自己發票、自己付款的票據。而玩具店出售的本票之所以被稱為玩具本票,係因執票人不得將之存入金融機關參加交換,要向發票人為付款提示,始能獲得清償之故。 (二)如本票到期未獲清償,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直接向法院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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