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者,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法院收文後,即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該支付命令中,法院依法載明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的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債務人未異議而告確定,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債權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獲得清償。 (二)如該支付命令,於法院寄發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如遭逾期招領、查無此人等事由退件,則因支付命令不能依公示送達,該支付命令依法失其效力,債權人依另行提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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