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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於提起訴訟前,為保全日後訴訟確定後可對債務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應釋明,如未釋明或雖經釋明,法院亦得裁定債權人就債務人因而可能遭受的損害提供擔保後( 一般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可為假扣押。法院在該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提供一定金額( 一般為請求金額的全部 )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提出擔保金,並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如事後未提起訴訟請 求,則債務人可向命假扣押的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一般定為七日 ),如債權人不於該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得向命假扣押的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債權人因未起訴遭法院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對已提存的擔保金,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書面的存證信函, 對債務人定二十日以上的期間,催告債務人對所受損害行使權利,如債務人未行使,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四)訴訟中如雙方同意和解,則於和解筆錄應載明債務人同意債權人領回○○年度存字第○○號提存書金額,債權人同意債務 人領回○○年度裁全字第○○號供擔保之提存金( 債務人有反擔保時 )。債權人同意撤回○○年度執全字第○○號強制執行,撤銷○○年度裁全字第○○號假扣假裁定。 (五)如係法庭外和解,對提存的擔保金的領回,應由債務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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