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提存的擔保金,係作為擔保日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敗訴確定,債務人因遭債權人假扣押、假處分致無法處分標的物或為一定行為所受的損害,可由擔保金獲得賠償。而擔保金的返還如本案訴訟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本案依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已確定;本案於執行程序實施前已聲請撤回執行;則擔保物提供人可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提存物而無須經法院准予返還的裁定。 依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原規定,擔保物提供人受擔保利益人(一般指債務人 )同意返還提存物;擔保物提供人可檢附領回提存物同意書,逕向法院提存所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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