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或優先受償的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 就抵押權係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正本 )聲請參與分配。換句話說,對債務人設定有抵押權的財產如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的債權不論其有無 同意或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均應將其債權金額納入參與分配金額中,且抵押權人應繳納執行費。如抵押權人聲請參與分配而不繳執行費,依司法院頒佈的「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規定,民事執行處不得駁回參與分配,抵押權人應繳納的執行費,就拍賣金額中扣繳。 (二)如係設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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