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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雄因為背信罪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未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遭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阿雄請求法院依認罪協商規定,為緩刑的判決,請問有關規定為何? 解析:(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者,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依前述規定,法院如欲為簡易判決處刑僅於必要時,始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如認為無再訊問被告的必要,則不必傳訊被告到庭。因此,被告如不同意檢察官起訴書所為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則應於接到起訴書後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請法院依通常審判程序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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