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文章 ■案件委託 ■會員管理 ■心靈饗宴 ■詩詞賞析 ■回到首頁
專欄文章
 
 
強制執行實務
不動產訴訟
互助會停看聽
公平交易法
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裁判選輯
夫妻婚姻
卡奴債 務清理
本票訴訟
本票債權教室
民事程序實務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法- 車禍賠償
仲介
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案例- 妨害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教室
刑事訴訟實務
各式契約範本
地上權
如何打民事官司
行政訴訟
車禍處理
車禍處理須知
使用票據法則
房地糾紛
房地產裁判選輯
房地產訴訟實務
承攬
抵押權訴訟
拆屋還地訴訟
法拍看招
法律名詞
金錢債務實務
附隨義務
保證必看
挑戰民事官司
看報紙學法律
借名登記
租賃訴訟
租賃須知
討債訴狀
停車位
停車位裁判選輯
假扣押假處分
區分所有人會議
國家賠償
婚姻官司看招
清償借款訴訟
清償繼承債務
票據權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問題
勞資爭議訴訟
給付工程款訴訟
給付委任報酬
給付保險金訴訟
給付票款訴訟
訴狀範例
買賣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債務
塗銷預告登記
損害賠償訴訟
賃務人異議之訴
撤銷仲裁判斷
認識刑事訴訟
確認通行權
談抵押權
遷讓房屋訴訟
親子身分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優先承買權
繼承實務

 
 
4、如何寫訴狀?  
4、如何寫訴狀?
案例:朱元璋對陳友諒欠錢不還,想向法院提起官司,請問訴狀如何撰寫?
解答:
一、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撰寫訴狀,此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二、訴狀的格式,司法院頒訂有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可供遵循。訴狀可分為格式的與無格式化二種。現今為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三、 另格式方面司法院訂有司法狀紙要點提供參考。
四、 訴狀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項
1、 狀頭,包括狀別,如起訴狀,答辯狀、準備理由狀、辯論意旨狀、陳報狀等,依訴狀內容給予名稱。案號、股別(如起訴者,則因未分案,無庸記載)、訴訟標的金額(如無法計算或無從得知,可以載明為裁定後補。)當事人欄
2、 狀中,包括,案由(如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訴之聲明(原告)、答辯聲明(被告)事實及理由。
3、 狀尾,包括証人証物的記載,証物如為原告則依序以原証一、二、三…,被告則依序以被証一、二、三…,如為陳報狀則以証物一、二、三…,法院庭別(民事庭、民事執行處、家事法庭)、具名人、代理人。
法條索引
6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 訴訟事件。
四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 法院。
八 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司法院(八九)院台廳民一字第○七二二六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898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第三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第四條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第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司法狀紙要點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
一、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二、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附格式三)。


格式一(各頁得雙面列印,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

○○○ 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男/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法律服務網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55巷1弄4號19F
電 話:(02)3393-1269 傳真:(02)3393-1291 手機付費電話諮詢
e-mail:lin04751@ms63.hinet.net 資料提供:謝心味律師 網站設計: 永然法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