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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何謂交付審判? 案例: 朱元璋對陳友諒提出詐欺罪告訴案,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僅是民事債務而已,尚不構成刑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而為不起訴處分,朱元璋不服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然遭駁回。朱元璋人家說還有交付審判程序可以作最後的救濟,到底交付審判的規定為何? 解答: 1. 交付審判程序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一-之四。係賦予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可於收受構議駁回的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制度。 2. .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的裁定,得提起抗告。 3. .法院核准為交付審判的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的規定審判。 4. 告訴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交付審判的聲請。但是撤回交付審判聲請的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法條索引: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一(不服駁回處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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