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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如何聲請保全證據? 案例: 朱元璋對陳友諒以投資為由,遊說其入股,並向其不特定人吸收會員的資金,疑有吸金情事,向檢察官提出詐欺告訴,並且認為陳友諒可能將會員名冊及其詐得的財產移轉到其友人張土誠名下,請檢察官發動搜索,朱元璋應如何聲請保全証據? 解答: 一、案件的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即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顧第219 條之一- 之八有規定。 二、在偵查中,得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三、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的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法條索引: 刑事訴訟法第219之一(證據保全之聲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 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 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 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 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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