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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被告遭收押的期限有多久?  
53、被告遭收押的期限有多久?
案例:陳友諒意圖殺害朱元璋逮捕,經法院合議庭為收押禁見的裁定,移送看守所羈押,到底他要被羈押多久,才會被釋放?
解答:
一、被告會被羈押多久,必須看其案件審理的進度而定,如果案情明朗,無羈押的事由也消滅,法院或檢察官會撤銷羈押,然而於偵查、審判期間,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羈押期限及次數,逾越該期間,檢察官或是法院都必須放人。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期限及次數如下
1、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2、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3、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4 、如果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5、由此可知,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四個月,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一、二審的羈押期間則不得超過9 個月,但是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則無羈押期間的限制,但是法院必須遵求每二個月為延長羈押的裁定,如逾期未為,則不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視為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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