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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告或上訴人不到庭有何後果? 案例: 朱元璋對陳友諒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訴訟進行期間,朱元璋均有事無法出庭,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朱元璋不到庭有何後果產生? 解答: 一、 法院於開庭通知書的期日種類會載明,該期日有言詞辯論、準備程序,調查、調解之分。如果是載明為言詞辯論,則於該期日法院對該訴訟如果認為証據調查已經很充分,可以為判決終結該案件,那麼於該期日可以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一般為十四日)。因此,原告如果不到庭會影響法官為案件的審結,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於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除了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外,法院再續行訴訟,當事人兩造又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視為撤回其起訴或上訴。 二、 上述的情形是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形,如果僅是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被告或被上訴人有到庭,則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適用。被告或被上訴人可以表示拒絕辯論,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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