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小志拿棍子打他,奪下小志的棍子後,乃持該棍子將小志毒打一頓,致其身上多處掛彩,小志乃到醫院驗傷並提出傷害罪告訴,阿雄於檢察官偵查時,則乃主張其係正當防衛,請問於法是否可採? 解析: (一) 對於正當防衛行為,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阻卻違法事由,不罰。但是刑法上的正當防衛行為,係基於排除現在不正的侵害為要件,至於不正的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本身所挑動,只要係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加以排除,即屬之。因此互毆行為如果無法分辨誰先為侵害行為,何人係在防衛其權利 ,則雙方均構成犯罪。是於本案例,阿雄於奪下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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