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夫妻雖因離婚而消滅婚姻關係,但是與其所生子女的血緣親子的身分關係永不消滅,因此,離婚夫妻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受影響。未任監護人的一方,僅其監護權一時停止並未消滅。 以前司法實務見解,認定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將使該未成子女與其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及消滅的效果,因此,被收養同意權的行使,應由父母共同為之,不能由任監護權的一方單獨為之。而出養於他人,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的行使,如父母意思不一致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請求法院酌定。 然其後認為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既需經法院認可,有公權力介入,可以避免父母一方單獨聲請出養或一方所在不明所生無法符合父母意思不一致的要件,因此於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乃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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