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力霸案,王令麟拒絕作証。 【事件】96/7/11聯合報A13版報載,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力霸案,首度以証人身分提訊在押的王令麟,訊問他有無協助掏空力華票券,王一度表示,証言恐讓自己遭追訴,所以拒絕作証。 【問題】 証人可拒絕作証的規定為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身為國民出庭作証為其義務,不得任何,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科處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 項) 2 、但是,証人如與被告有一定的身分關係,要求其作証,而使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受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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