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為啥事? 【事件】96/2/13聯合報C4版報載,台北市一名警員查訪轄區內列管治安對象朱姓男子,向居民透露朱有前科,被控洩密遭函辦,檢察官偵查時,警員表非不知如此違法,並向朱姓男子道歉,取得朱姓男子原諒,檢察官者慮陳警員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因一時思慮未周觸法,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問題】 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規定為何? 【解析】 1、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是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是該罪名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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