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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房要經婆婆同意,媳婦成憂鬱症,夫訴請離婚判准,但要賠償妻錢。  
六十五、行房要經婆婆同意,媳婦成憂鬱症,夫訴請離婚判准,但要賠償妻錢。
【事件】93/6 /24 聯合報A8版報載,徐姓女子與丈夫八十六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婆婆於公公去世後和其夫婦同房睡覺,行房要經婆婆同意,因而罹患憂鬱症並回娘家居住。徐父勸不回她,即以太太惡意遺棄等事由提起離婚訴訟,除要求二個小孩的監護權,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的生活費,還以太太未能虛心接受公婆的訓示責備為由,要求賠償她一百萬元。徐女則以婚後未工作,沒有經濟能力,不強求子女監護權,也不應其分擔二個孩子的生活費,丈夫盲目維護母親,使她受虐憂鬱,離婚過失在丈夫,反過來要求瞻養費及精神賠償一百萬元。案經一審判准離婚,孩子監護權歸爸爸,徐女每月應給付二個小孩各三千元的生活費,並認為徐女對婚姻破裂也有過失,駁回她對丈夫要求的賠償及瞻養費,徐女上訴高院。高院以徐女離婚訴訟前半年即已就醫,並向醫生表示婆婆和他們同睡三個月之久,行房也要經婆婆同意,婆婆此照顧已超過通常夫妻忍受的程度,不能率指是徐女抗壓力過低所致,改判徐女可獲得六十萬元瞻養費及三十萬元精神賠償,並將給付小孩的生活費減為每月每人一千元。徐女丈夫不服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法律】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
一、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因此,夫妻的一方如無正當理由離開雙方共同居住的場所,將被另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的訴訟,或以之為惡意遺棄的裁判離婚事由,不可不慎。
二、我國裁判離婚係規定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其中第一項十款離婚事由採【有責主義】的立法,對於無離婚歸責事由的一方才可以對有責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第二項則兼採【破綻主義】,即如夫妻間互信互諒的誠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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