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妻懷胎係在與夫婚姻關係存續未離婚期間,縱使夫在該段期間未與妻同居,不可能使妻懷胎,但是妻所生的子女,依民 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但是此種「推定」僅是法律的擬制規定,可以「反證」推翻。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夫妻的一方能夠證明妻非自夫受胎,可以同法第二項規定,於知悉子女出生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如果夫妻均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間未提起否認之訴,或是雖然提起而未受有勝訴的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係夫的婚生子女,無論何人,均不得為反對的主張。該條立法的目的係在於早日確定法律 上的親子關係,保護婚生子女的地位。 (二)夫妻如均超過否認子女訴訟的一年法定起訴期間,事後該子女及夫妻或第三人均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 (三)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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