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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規定為何?  
三十三、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規定為何?
答:
民法繼承編於97年1月2 日修正公布,於97年1 月4日施行。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內容如下:
1、對繼承的保証債務予以限縮:第1148第2 項規定「對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對未成年人繼承為有限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2 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對限定繼承方式為修正,先呈報限定繼承表示,再依法院所定期限呈報財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第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4、修正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第1163條第二款、四款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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